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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一個職缺以約聘方式一年一簽方式進行了好幾年,該思考的是,這個約聘職缺,是否違背了,一開始約聘是為了以解決"臨時性"或"短期性"的人力需求這個目的。這樣的職缺,該檢討的是,該職缺採用約聘制,是否合理。
一個持續性的工作,以約聘方式顧用,這樣的公司是否是在對員工進行一種剝削?而這樣的剝削卻是我們國家所允許的,甚至於我們的國家也在採用這樣的方式,帶頭剝削他的人民,這樣的制度難道不該廢止嗎?況且,這只是單純的約聘制,尚未提到,當約聘制加上派遣制所發生情況:一個約聘之派遣員工在一家公司任職多年,卻只因該公司每年將該職缺發包給不同派遣公司,且因不同的派遣公司所屬的派遣人員隸屬的部門不同,造成該員工每次簽約時,因所屬之公司不同、事業單位也不同,造成年資無法累計而無法受勞基法38條的保障。

以上也只是關於特休部分,尚未提到勞退年資。若一個在勞退新制生效前的約聘之派遣員,他多年來的年資,是否也將如同上述的原因造成無法領取勞退?至少就現實面來看,先前國道收費員確實是沒有勞退年資,直到新政府願意出錢為止。但,新政府這樣的行為也引起不少的反對聲音,而新政府這樣的行為錯了嗎?在我看來,當國家以約聘制剝削他的雇員時,就已經是虧欠了。
一個持續性的工作,以約聘方式顧用,在台灣企業並不少見。但我想也應該夠了,應該禁止了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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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酒店經紀琳琳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